琼海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琼海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QIONGHA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QH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自愿组成,经政府核准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社会,助残扶弱,传播文明”为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以宽待人,以德服人,行善立德,服务大众”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琼海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琼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履行政治领导职责,保证政治方向,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地址:琼海市嘉积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立足本市,组织参与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以“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及其它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个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通过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弘扬社会正气,带动“自立、自强、互助、奉献”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传统文化的调研、推广和传承,倡导精神文明和传统道德;
(四)组织开展本会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五)开展与其他慈善公益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
(六)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统一管理,按照捐赠人(单位)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二)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三)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四)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慈善公益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奉献个人的精神、才能和时间,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进步而提供服务;
(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内部组织架构齐全、管理正规;
(二)在本市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不得以本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本会章程的活动;
(八)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借钱借物,不得私自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或者向服务对象提出任何违背慈善公益原则的要求;
(九)单位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十)本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会员进行慈善公益活动须佩戴本团体制发的会员证。退会时,经备案即予注销并收回会员证,会员退会时其会员证均公示作废;
(十一)本会推行按参加活动次数登记制度,会员参与慈善公益活动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每年根据会员进行慈善公益活动的次数、表现、成效进行年度审查、评优;
(十二)会员向本会提出活动的建议与策划,经理事会批准及授权后,可用本会的名义组织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本会名义进行私利性活动或宗教活动,不得私自以个人身份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单位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对本会的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正、副主任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也可由一名副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和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予以纠正;
(三)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算;
(四)固定资产盘点。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四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的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琼海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